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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0刑终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雷飞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抢劫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内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雷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刑终71号原公诉机关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雷飞,男,1979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初中文化,无业,住内江市市中区。2010年3月29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0月28日被挡获,次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2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内江市看守所。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审理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雷飞犯贩卖毒品罪、抢劫罪一案,于2017年5月15日作出(2017)川1002刑初80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雷飞不服,提出上诉。本院2017年5月27日受理案件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分别于2017年7月14日、7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内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熙、代理检察员郑蕴轩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雷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一、被告人雷飞涉嫌贩卖毒品罪的事实。2016年4月份左右的一天,被告人雷飞在内江市市中区朝阳镇家中向吸毒人员余某贩卖50元的毒品海洛因。2016年10月28日16时许,公安人员在内江市市中区永安镇新桥村1组内宜高速黄家坝大桥下将被告人雷飞挡获,从其身上查获疑似毒品海洛因净重13.83克。经鉴定,送检的白色粉末状物和白色块状物均检出海洛因成分。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挡获经过情况说明、人身安全检查笔录及照片、搜查笔录、毒品称量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检测样本提取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理化检验报告、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证人余某证言以及对被告人雷飞的辨认笔录、被告人雷飞的供述、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刑事判决书、人口信息表等证据证实。二、被告人雷飞涉嫌抢劫罪的事实。1998年3月29日晚11时许,被告人雷飞伙同刘某、李某2、吴某(均已判),在内江市市中区永安镇徐家湾村3组“俊俏”卡拉OK厅门外,以在此娱乐的被害人曹某在刘家门口小便为由殴打曹某,曹某逃走后,刘某认为曹某有钱,提议抢劫,雷飞、李某2、吴某同意,4人在永安镇农贸市场找到曹某,对曹某拳打脚踢后,李某2、雷飞2人对曹某搜身,抢得现金24元。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的受理刑事案件登记表、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1998]市刑初字第72号刑事判决书,被害人曹某的陈述,证人段某的证言,同案犯刘某、李某2、吴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雷飞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贩卖海洛因十克以上,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雷飞向余某贩卖一次毒品,从其身上查扣的13.83克海洛应认定为用于贩卖。雷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且系共同犯罪。雷飞在判决前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雷飞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从被告人处查扣的毒品应当予以没收。原判以犯贩卖毒品罪,判处雷飞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以抢劫罪,判处雷飞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对公安机关从雷飞处查扣的毒品海洛因13.83克予以没收。雷飞上诉称侦查人员查获其13.83克海洛因用于自己吸食,不应认定为贩卖,其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请求二审改判。出庭检察员认为,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审判程序合法,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二审予以确认。关于查获的毒品是否计入贩卖毒品数量的问题。经查,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雷飞在侦查阶段所作供述证实:其被查获的海洛因一部分用于自己吸食,一部分用于贩卖赚钱,查获的电子秤在贩卖毒品时用于称量毒品。其所作供述得到查获的电子秤印证,现有证据足以证实雷飞有贩卖毒品的故意,其被查获的毒品应全部计入贩卖毒品的数量。雷飞关于其行为应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的上诉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能成立。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雷飞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贩卖海洛因十克以上,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雷飞有贩卖毒品主观故意,从其身上查扣的13.83克海洛应计入贩卖毒品的数量。雷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且系共同犯罪。雷飞在判决前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曾 箭审判员 刘晓瑜审判员 唐 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淋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