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202执2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黄晓玲、湖北巨木堂木业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晓玲,湖北巨木堂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202执221号申请执行人:黄晓玲,女,1981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咸宁嘉鱼人,住湖北省嘉鱼县。被执行人:湖北巨木堂木业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晓玲与被执行人湖北巨木堂木业有限公司合伙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黄晓玲向本院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湖北巨木堂木业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1202执22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石 辉审判员 熊明生审判员 李启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金亚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