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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5执恢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郭海源、梁运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海源,梁运华,李丕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85执恢71号申请执行人郭海源。被执行人梁运华。被执行人李丕成。本院在执行郭海源与梁运华、李丕成民间借贷、保证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债务能力,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2)高民初字第339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志东审判员  牟长征审判员  王教慧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