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26刑初4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金艳珠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艳珠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26刑初414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金艳珠,女,1981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经商,住浙江省浦江县。因本案于2017年7月7日被浦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浦江县看守所。辩护人陈财源,浙江文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浦江县人民检察院以浦检公诉刑诉[2017]4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艳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浦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祖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金艳珠及辩护人陈财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18日0时06分许,被告人金艳珠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浙G×××××小型轿车,途经浦江县浦阳街道南江路二区196号地段时,发生交通事故被交警查获。经当场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173mg/100mL。经金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物证检验鉴定,被告人金艳珠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13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金艳珠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毛某的证言,酒精呼气测试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抽血照片,物证检验报告,被告人金艳珠的户籍证明及查获经过、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金艳珠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金艳珠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要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为了维护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交通运输的安全,根据被告人金艳珠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及社会危害性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金艳珠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7日起至2017年9月6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吴文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陈清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