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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5民初95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刘纪平与佛山市三润包装机械有限公司、杨文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纪平,佛山市三润包装机械有限公司,杨文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5民初9596号原告:刘纪平,男,1963年9月22日出生,住江西省南康市,委托代理人:谢华强,广东嘉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欧阳梓玮,男,1996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广东嘉进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佛山市三润包装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润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招大村小坑尾白坭坑村民小组“贝坑”(车间A)二楼之二。法定代表人:杨文祥。被告:杨文祥,男,汉族,1979年9月4日出生,住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上列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尹素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谢华强、被告杨文祥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经本院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60000元及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5年11月9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5年11月9日,被告出具欠条确认欠原告货款10万元。被告已经支付4万元,余款6万元至今未付,故起诉。被告三润公司、杨文祥答辩称:1、确认与原告达成10万元的交易的事实,但原告目前还欠被告2套模具,需交付模具才能付清余款。2、关于货款,被告与原告之后口头协议2018年付清余款,可以找人证证明。3、只接到2次原告电话,第一次还款后接到一次电话,第二次电话口头协议2018年还清余款,并不像原告所说多次催促还款。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与质证。对于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1月9日,被告杨文祥向原告出具《欠条》,确认欠原告模具、配件一批,货款总金额10万元,承诺于2015年11月20日付4万元,余款在2016年内付清。欠条落款“欠款人:杨文祥、佛山市三润包装机械有限公司”,未加盖被告三润公司的公章。另查,被告三润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被告杨文祥及案外人万丽妮。被告杨文祥任被告三润公司法定代表人。本院认为,欠条上载明了欠款人为被告三润公司,但并未加盖被告三润公司的公章,而由被告杨文祥签名确认。因此,应认定被告杨文祥是履行其作为被告三润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的职务行为。本案买卖合同的交易相对方应为被告三润公司。被告三润公司确认尚欠原告货款6万元未付,则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被告提出的辩解意见是否成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被告三润公司在本案中辩称原告尚有两个模具未实际交付、与原告口头协议本案货款在2018年付清,但对此均未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明,原告亦不予确认。被告三润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本院对其意见不予采纳。欠条约定的付款期限已经届满,原告主张被告三润公司支付货款6万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三润公司未按约定支付货款,原告主张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逾期付款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但计付逾期利息的起始日期应为逾期之日即2017年1月1日。原告主张自出具欠条之日2015年11月9日计付逾期利息,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三润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具有独立法人地位。如上所述,被告杨文祥签名的行为应认定为履行法定代表人职务行为。因此,原告主张被告杨文祥承担付款责任,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佛山市三润包装机械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货款6万元予原告刘纪平。二、被告佛山市三润包装机械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以6万元为本金自2017年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予原告刘纪平。三、驳回原告刘纪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707.6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三润公司负担。被告应负担的受理费应与上述款项一并迳付原告,本院不另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尹 素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关凯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