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0104民初60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03
案件名称
原告付政伟与被告刘英、林光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政伟,刘英,林光有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4民初6011号原告:付政伟,男,1991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被告:刘英,女,1970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其他情况不详。被告:林光有,男,1972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中江县永太镇明星村*组***号,其他情况不详。原告付政伟与被告刘英、林光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政伟撤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承担。审判员 许晋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徐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