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08民初90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1-25

案件名称

重庆东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蒋朝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东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蒋朝正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8民初9025号原告重庆东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下石门618号2幢4-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7748968085。法定代表人郭履珍,董事长。被告蒋朝正,男,1972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东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蒋朝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通知原告重庆东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限期交纳诉讼费,原告在限定期限内未向本院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重庆东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诉讼处理。审判员 毛 曦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詹睛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