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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6执2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书生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书生,徐玉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6执2101号申请执行人张书生,男,1953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宏昌金属材料公司退休职工,住北京市丰台区。被执行人徐玉光,男,1953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北京联法律师事务所律师,住北京市丰台区。张书生与徐玉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京0106民初1508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定:徐玉光于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偿还张书生借款本金五万元,并以上述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自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一日始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权利人张书生于2017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我院查找,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车档信息,其在银行的存款余额均不足以清偿本案案款。现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张书生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现不具备执行条件,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债权,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京0106执210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婷审判员 张海德审判员 常 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英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