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11民初33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3343姚建军与徐州同泰地产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建军,徐州同泰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11民初3343号原告:姚建军,男,1953年5月5日生,汉族,住徐州市泉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拥军,江苏凤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州同泰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泉山区城南大道西侧雷鸣大厦301、302室。法定代表人:张浩楠,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嗣江,江苏金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姚建军与被告徐州同泰地产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立案,因原被告庭外协商,原告姚建军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姚建军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建军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姚建军承担。审判员 何雪钧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孙茜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