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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执214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王斌与贵州金冠幕墙产品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斌,贵州金冠幕墙产品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执214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斌,男,1986年7月18日,居民身份证住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号码:330402198607180034。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东川、黄丽,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贵州金冠幕墙产品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曹状元街5幢新建17单元2层,组织机构代码71430193-X。法定代表人:闫羽。申请执行人王斌与被执行人贵州金冠幕墙产品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国仲深裁[2016]D118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投资本金人民币200000元以及项目收益人民币19200元、违约金人民币8646元、律师费人民币26112元、诉讼费人民币1200元、保全费人民币1909元、保全担保费人民币3000元、仲裁费等,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并从其多个银行账户中共计扣划了人民币400,619.48元。根据本案执行依据显示,在涉案《合作权益条款》中,被执行人贵州金冠幕墙产品开发有限公司作为项目运营方、深圳市聚盛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作为运营监管方,共同承担申请执行人王斌的债务。经查,深圳市聚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董铭等人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2月26日被依法逮捕,现该案正在本院审理中,案号为(2016)粤03刑初758号。相关涉嫌犯罪的企业深圳市聚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等均已经停业。本院认为,本案的执行需要以董铭等人涉嫌犯罪行为的处理结果为依据,现有关案件尚在审理过程中,故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刑事案件处理完毕后,本案再决定是否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在刑事案件处理完毕后,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祥审判员 尚彦卿审判员 肖伟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葛 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