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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403民初6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苏健妮与陈妙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健妮,陈妙,梁丽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403民初661号原告:苏健妮,女,1981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韦雨才,广西桂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妙,女,1986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梧州市万秀区。第三人:梁丽,女,1979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梧州市万秀区。原告苏健妮诉被告陈妙、第三人梁丽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苏健妮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健妮以其已与被告陈妙达成庭外调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利益或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健妮撤诉。案件受理费718元减半收取为309元,由原告苏健妮负担。审 判 长  范天全审 判 员  何青夏人民陪审员  周桂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黄雅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