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2执63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重庆互邦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与吴秀举吴兵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互邦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吴兵,吴秀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2执63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重庆互邦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迎宾大道13号斯柯达4S店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659475381。负责人:杨世秀,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许凌,该公司职工。被执行人:吴兵,男,1988年9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酉阳县。被执行人:吴秀举,男,1965年8月28日出生,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重庆互邦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与吴兵、吴秀举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2016)渝0102民初640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即支付申请执行人代为清偿的款项38600.60元及相关利息。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并报告财产。同时调查了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房屋等财产。经调查,被执行人暂无存款、车辆和房屋等财产。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钟代理审判员 冉 秋代理审判员 赵郑森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彭 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