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703民初17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福建三爱药业有限公司与福建省泉州市祥盛医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三爱药业有限公司,福建省泉州市祥盛医药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03民初1790号原告:福建三爱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法定代表人:林欧文,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庆琳,福建闽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旭东,男,系被告公司员工,住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现住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被告:福建省泉州市祥盛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法定代表人:卢文新,董事长。原告福建三爱药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泉州市祥盛医药���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和解为由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可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建三爱药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87元,减半收取计1044元,由福建三爱药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玉芹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