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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722民初11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浦北县世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何奕兴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浦北县世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何奕兴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722民初1169号原告:浦北县世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浦北县白石水镇解放1路146号。法定代表人:吴娟,该公司经理。被告:何奕兴,男,汉族,农民,住广西浦北县。原告浦北县世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何奕兴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浦北县世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兴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 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