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琼0108刑初3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叶兹健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兹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琼0108刑初370号公诉机关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叶兹健,男,1992年7月20日出生于海南省海口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海口市,家住海口市。2017年1月2日因吸食毒品被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本案于2017年1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二看守所。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以海美检公诉刑诉[2017]3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兹健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宇翔、黄春梅,被告人叶兹健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2日15时30分许,公安民警在海口市××区号抓获吸毒人员叶兹健,当场从叶兹健的住处缴获枪支3支、白色粉末状毒品疑似物1包、晶体块状毒品疑似物1包、自制冰壶1个、电子称1个、砍刀3把。经鉴定,缴获的3支枪支中有2支是以火药为动力的改制枪支,1支是以火药为动力的自制枪支,均具有致伤力;缴获的晶体块状毒品疑似物中检出二甲基砜、西地那非成份,白色粉末状毒品疑似物中未检出常见吗啡类、苯丙胺类、可卡因类、大麻类和氯胺酮毒品成份。上述事实,被告人叶兹健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到案经过、现场方位图、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指认照片、尿检结果指认相片、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枪弹性能检验鉴定书、毒品检验报告、常住人口查询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叶兹健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3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叶兹健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叶兹健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7日起至2020年1月16日止。)二、扣押在案的枪支3支、毒品疑似物2包、自制冰壶1个、电子称1个、砍刀3把予以没收并销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魏海英人民陪审员 符亚锦人民陪审员 王巧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法官 助理 林明东书 记 员 刘美君速 录 员 王 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