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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7102执1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吕根红申请执行西安市长安区滦镇街道办事处房屋行政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根红,西安市长安区滦镇街道办事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7102执109号申请执行人吕根红,男,1968年10月2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牛小广,陕西菲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滦镇街道办事处。法定代表人薛亚洲,该办事处主任。吕根红申请执行西安市长安区滦镇街道办事处房屋行政赔偿纠纷一案,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17年4月12日作出的(2017)陕71行赔终12号行政赔偿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吕根红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55946元,同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2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执行款155946元及执行费2239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滦镇街道办事处已履行了全部义务,同时本院已将执行款155946元给付给申请执行人吕根红。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17)陕71行赔终12号行政赔偿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乔冬青审 判 员  齐 伟代理审判员  吕建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