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5103刑初2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林奕华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潮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奕华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5103刑初228号公诉机关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奕华,绰号“老酷”,男,1991年9月10日出生,出生地潮州市潮安区,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潮州市潮安区。因本案于2017年2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被逮捕。现押于潮州市潮安区看守所。辩护人陈泽萍、陈森,广东正冉律师事务所律师。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潮安检刑诉[2017]2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奕华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认为符合开庭条件,决定开庭审判,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因被告人林奕华的辩护人在庭审中作无罪辩护,本院于同日决定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于2017年7月4日再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东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奕华及其辩护人陈泽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林奕华于2013年9月19日晚,与同案人许某、林某1(已判)等人在潮州市潮安区龙湖镇“炎辉”KTV一包厢内喝酒。次日凌晨,被告人林奕华因敬酒问题与被害人陈某1产生矛盾,为逞强,被告人林奕华遂纠集同案人许某、林某1等人到被害人陈某1所在包厢,持水果刀、陶瓷盘等工具殴打被害人陈某1、陈某2,致其二人受伤,后离开现场。经广东省潮安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1的左顶部和左颞部各有1处缝合创口,右下颌、右前颈部和右第2足趾多处软组织挫伤,属轻微伤;陈某2的左耳后软组织挫伤,左臀部有1处创口,属轻微伤。被告人林奕华于2017年2月28日主动到潮州市公安局龙湖派出所投案。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林奕华为逞强,合伙持械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轻微伤,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奕华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林奕华判处九个月以上一年三个月以下有期徒刑。请依法判处。公诉机关对其指控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及相关书证材料等。被告人林奕华对公诉机��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但辩称其本人主动投案自首,应依法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偏重。被告人林奕华的辩护人辩护称:1、被告人林奕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依法应对其予以从轻处罚;2、被告人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依法认定为自首并给予从轻或者减轻处罚;3、检察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判处九个月以上一年三个月以下有期徒刑,量刑建议偏重;4、被告人案发后已拿了人民币2500元向被害人陈某1赔礼道歉,也表示愿意赔偿被害人陈某1、陈某2的经济损失,且有悔罪表现,被害人陈某1、陈某2经通知没有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林奕华赔偿损失,可见二被害人已表示谅解被告人林奕华,本案致二人轻微伤,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刚达到寻衅滋事罪的追诉标准,并没有对二被害人造成较重伤害和损失,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5、被告人一贯表现良好,未受过法律处分,系初犯、偶犯,悔罪态度好,犯罪情节较轻;综上,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19日晚上,被告人林奕华与同案人许某、林某1(均已判)等人在潮州市潮安区龙湖镇“炎辉KTV”一包厢内喝酒。次日凌晨,被告人林奕华与被害人陈某1因敬酒问题产生矛盾。为逞强,被告人林奕华遂纠集同案人许某、林某1等人到被害人陈某1所在包厢,并用包厢里供客人盛水果的陶瓷盘以及水果刀等工具砸打被害人陈某1、陈某2,致二被害人不同程度受伤,后离开现场。经广东省潮安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1的左顶部和左颞部各有1处缝合创口,右下颌、右前颈部和右第2足趾多处软组织挫伤,属轻微伤;陈某2的左耳后软组织挫伤,左臀部有1处创口,属轻微伤。被告人林奕华于2017年2月28日主动到潮州市公安局龙湖派出所投案。以上事实,有以下经开庭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1、广东省潮安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安)公(法)鉴(活)字[2013]658、659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陈某2的左耳后软组织挫伤,左臀部有1处创口,属轻微伤;陈某1的左顶部和左颞部各有1处缝合创口,右下颌、右前颈部和右第2足趾多处软组织挫伤,属轻微伤。2、被害人陈某1的陈述,证实2013年9月19日10时许,朋友林某2打电话叫其到龙湖镇炎辉KTV403包厢喝酒,其便和朋友陈某2、陈某3一起过去。其三人到包厢后见包厢里已有十几人,其中有四五名女子和约七八名男子,年龄都与其差不多。他们在包厢内喝酒聊天到当晚11时许,包厢里的一名男子便过来敬酒,当时其正聊天聊得起劲,便和那名敬酒的男子说:“你先喝,我们这里聊完先。”这名敬酒的男子就离开了。到当晚凌晨30分左右,包厢里的人已先后离开,最后剩下陈某3、陈某2和其本人,以及另外三名不认识的女子在包厢内聊天,10多分钟后,他们准备离开时,有约十来名男子冲入包厢,其中一名男子就指着其对他们同来的人说:“就是他,穿黑色衣服这个。”一名穿牛仔外套的男子就冲过来抓起其衣服,其他同来的人也就围过来打其本人,当时有两名男子拿了放在桌面上的陶瓷盘过来砸其本人,砸中了其头部,那名进门指着其本人的男子和其他人也拿起桌面上的杂物过来砸,陈某2和陈某3过来拦架,拦架的时候陈某2被一名持小刀的男子捅到了臀部,当时其已被打中头部流血,后这伙人离开现场。经照片辨认,陈某1指认许某就是当天穿黑色上衣拿刀捅伤陈某2的叫“卓某”的男子,林某1就是当天穿黄色上衣拿���瓷盘打其本人的叫“阿猫”的男子,林奕华就是向其敬酒的叫“老酷”的男子。3、被害人陈某2的陈述,证实2013年9月19日晚,其和陈某3二人在其表弟陈某1家中,陈某1称有朋友叫他到炎辉酒吧403包厢喝酒。于是当晚10时许,其三人驾驶摩托车到炎辉酒吧403包厢,当时包厢里已有二十多人在喝酒唱歌,都是陈某1的朋友,其都不认识。后其一方在包厢内喝酒唱歌,中途有部分人先回去,一直到当晚凌晨45分左右,包厢里的人各自回家,其中一个男青年喝得比较醉被他的朋友扶出包厢外。包厢内就剩下其本人、陈某3、陈某1和陈某1的三个女性朋友,10多分钟后,他们准备离开时,那个刚才喝醉酒被人扶出去的男青年和十多名男青年走进包厢内,这群男青年进来后,就拿起桌子上的玻璃杯、啤酒罐砸陈某1,有一名男青年过去用手抓紧陈某1胸前的衣服,那伙男青年十左右人就围上去打陈某1和陈某3,陈某1和陈某3二人被打退到包厢内角落,后二人用脚踢其背部、头部等部位,那伙男子打了一两分钟后就离开包厢。其臀部左侧也受伤流血,陈某3和三个女生看起来倒是没事。经照片辨认,陈某2指认林某1就是当晚殴打其本人的男子。4、证人李某1的证言,证实2013年9月20日凌晨1时左右,其在所工作的炎辉KTV食堂吃东西,后听到单位配发的对讲机上有人说包厢403有人在打架,其就上去403包厢。当其到403包厢时,发现包厢的门被人从里面堵紧,其和同事李某2两个人就将门推开,发现门后站了十几人,其中一名男子倒在地上,周围还有几个人在踢地上的男子,其和李某2就过去拦住他们,并将倒在地上的男子拉起来,该男子后来说他的屁股被刺伤,这时包厢内就陆续有人走出去,等到人少的时候,其注意到包厢内还有一名男子���部受伤流血,其和李某2就跟他说要去医院看医生,然后就跟受伤的男子走出包厢,并一起下楼到停车场。后来该男子就被他们叫来的亲属载去医院。5、证人李某2的证言,证实其现在潮安区龙湖镇鹳一村炎辉酒吧任经理。2013年9月19日晚,有十多名20岁左右的男女青年到炎辉酒吧403包厢消费饮酒唱歌。至20日凌晨1时左右,其接到服务员呼叫,称在403包厢有人打架,于是其就赶到403包厢,其进入403包厢就见到四五名男青年围着一个躺在地上的男青年,不停用脚去踢该躺在地上的男青年,另外还有七八人在旁边站着,现场有玻璃杯、啤酒杯砸碎在地上。其和李某1等人马上上前拉开那几个打人的男青年。后那几个打人的男青年就离开包厢站在走廊,那个被打的男青年头部流血,站起来准备冲出去追那些打人的男青年。双方准备发生打架,后被其劝阻下来。6、证人韦某的证言,证实其在炎辉KTV做领班,负责楼层服务人员的管理。2013年9月19日晚18时,其到龙湖镇鹳一村“炎辉KTV”上班。凌晨1时左右,其在四楼的楼层通道听到403包厢内有砸东西的声音,其就进入包厢里面,看见包厢里面有十几名男子在打架,当时他们有些在推搡,有几个穿深色衣服的拿起桌上的陶瓷盘和啤酒杯在往别人砸去,其就喊道“你们干嘛”,打架的人听后并没有理睬其本人,继续在里面打着。这时,一个服务员就把其从403包厢里面拉出来,其马上用对讲机呼叫经理上来四楼。这时经理过来喊停,把这伙人拦开。他们离开后,服务员就进去403包厢清理卫生,其进去看到里面很乱,地上都是陶瓷和玻璃碎片,还有血迹。7、证人林某2明的证言,证实被告人林奕华系其堂弟,绰号“老酷”。2017年2月28日其听朋友说林奕华两三年前有在潮安区龙湖镇鹳巢一村炎辉KTV参与打人,后将人打伤,其就去问林奕华是否有去参与打人,林奕华说是因为敬酒的事引发肢体冲突,案发后第二天林奕华有到医院看望对方并道歉,于是其就带林奕华到龙湖派出所投案自首。8、证人陈某3的证言,证实2013年9月20日零时20分左右,其在家中接到其表弟陈某1的电话叫其过去炎辉喝酒,其于零时30分左右到达炎辉KTV403包厢,当时包厢内约有十名男子及六七名女子在喝酒。他们进包厢后就找个位置坐下,喝了有半小时就有人说要走了,其中一部分人先行离开,包厢内只剩下其本人、陈某1、陈某2及三个女子,五分钟前刚刚先离开的两三名男子再叫了约十几名男子冲进包厢内,其中一名男子持一把长约50公分的不锈钢水果刀,而一名刚跟他们在包厢内一起喝酒的男子指着陈某1后跟其他人说“个指个”(意思是说就是他)���然后其他人就围上去殴打陈某1,当时场面非常混乱,其只看到有人持刀砍陈某1,有人持包厢内的酒杯砸陈某1,其和陈某2见状后就想去拦住对方,陈某2在拦的过程中还被对方一男子持刀刺伤屁股,后对方见陈某1的头部在流血就停手,并离开了包厢内,其和陈某2就在包厢内打电话报警,后来派出所同志就到场处理。9、同案人林某1的供述,陈述其外号“阿猫”,2013年中秋夜,“老酷”叫其到龙湖镇炎辉KTV喝酒,当时包厢内还有“老酷”的朋友等人。期间,“老酷”经常到别的包厢串厢,大约喝了40分钟左右,“老酷”回到其喝酒的包厢,随后,其看到包厢内的人跟随“老酷”出去,其也就跟着出去。其一伙全部人就跟着“老酷”来到另外一个包厢,一进包厢,“老酷”就跟一名男子在吵架,接着“老酷”就去推那名男子,“老酷”的四五名朋友就和“老酷”去打对方,其站在靠近包厢门的地方,打了一会儿,其一伙就离开包厢,其本人就回家。事发两个月后其听说是因为敬酒的问题,“老酷”与对方发生矛盾。经照片辨认,林某1指认被告人林奕华就是当晚参与打架的“老酷”,同案人许某就是当晚有在场的“卓某”。10、同案人许某的供述,陈述其外号“卓某”,2013年中秋夜22时左右,“老酷”打电话叫其去炎辉KTV喝酒,其就过去炎辉KTV找“老酷”,在包厢内其看到“老酷”、“阿猫”及另外几个其不认识的人在场。其到后就一直在包厢内喝酒,期间,“老酷”就不间断去外面窜厢,直到隔天凌晨0时多,“老酷”就回到其一方的这个包厢,跟他们说他在另外的包厢给人打,叫他们帮忙去打回对方。其和“阿猫”等六七人听完后,就跟随着“老酷”来到另外一个包厢内,见到有几人在喝酒,当时“老酷���就指着其中一个男子说:“就是他打我。”于是其一伙就一起上前去打“老酷”所指着的那名男子,有人拿桌上的陶瓷盘去砸对方,有人用拳头和脚去打对方。当时,对方另外两个男子见其一伙在打他们的朋友,也要起来帮忙,于是其这一方的人就连他们两个一起打,其当时也有拿了个陶瓷盘去砸对方,也有用拳头去殴打对方那3个大概20多岁的本地男子。打了两三分钟后,炎辉KTV的工作人员就到场制止他们打架,其一方的人就到楼下,后离开。11、被告人林奕华对上述认定事实所作的一致供述,供述的内容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经照片辨认,被告人林奕华指认同案人林某1就是当晚跟其一起去打人的“阿猫”,同案人许某就是当晚跟其一起去参与打架的“卓某”,陈某1就是当晚被其一伙打伤的被害人。12、现场图、现场相片,证实案发现场的方���及其概况。此外,认定全案事实的证据还有公安机关出具的被告人林奕华的到案经过、破案经过,被告人林奕华的身份证明及其他相关书证。本院认为:被告人林奕华与同案人为逞强泄愤,合伙持械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破坏了社会秩序,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奕华犯寻衅滋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林奕华的辩护人提出上述辩护意见,经查,被害人陈某1称案发至今并没有收到被告人林奕华的赔偿,除了被告人林奕华本人的陈述,本案也没有其他证据能够印证该赔偿情况,故辩护人以此请求对被告人林奕华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缺乏依据,不予认定。辩护人提出的余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认定。鉴于被告人林奕华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上述量刑建议,经查,根据本案查明事实及法律规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恰当,但鉴于被告人林奕华有自首情节,且综合同案人的判刑情况,对被告人林奕华可再予以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一)、(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林奕华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28日起至2017年9月2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郑小伟人民陪审员 李镇松人民陪审员 陈伟锐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温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