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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02民初66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王世宇与张玉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世宇,张玉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02民初6624号原告:王世宇,男,贵州省遵义市人。被告:张玉芬,女,贵州省遵义市人。原告王世宇诉被告张玉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原告王世宇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世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0元(已减半),由原告王世宇负担。审判员 周 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军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