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02民初66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王世宇与张玉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世宇,张玉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02民初6624号原告:王世宇,男,贵州省遵义市人。被告:张玉芬,女,贵州省遵义市人。原告王世宇诉被告张玉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原告王世宇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世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0元(已减半),由原告王世宇负担。审判员 周 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军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