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29执10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刘梦瑶、嘉祥县第二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梦瑶,嘉祥县第二人民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29执1019号申请执行人:刘梦瑶。被执行人:嘉祥县第二人民医院,住所地嘉祥县梁宝寺镇驻地。申请执行人刘梦瑶与被执行人嘉祥县第二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协议,申请撤销。已重新立案审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程序终结,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田 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继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