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04执5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安徽省庐江县鑫矾特种水泥外加剂有限公司与马鞍山市黄山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省庐江县鑫矾特种水泥外加剂有限公司,马鞍山市黄山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504执545号申请人:安徽省庐江县鑫矾特种水泥外加剂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法定代表人:张玉环,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马鞍山市黄山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法定代表人:葛士军,公司董事长。本院(2016)皖0504民初276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马鞍山市黄山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800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伊长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房 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