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13执3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中牧集团牡丹江军马场农业物资公司与九台市丰华粮油经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u0026#xD;u0026#xA;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牧集团牡丹江军马场农业物资公司,九台市丰华粮油经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13执307号申请执行人中牧集团牡丹江军马场农业物资公司,住所地牡丹江。被执行人九台市丰华粮油经销有限公司,住所地九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牧集团牡丹江军马场农业物资公司与被执行人九台市丰华粮油经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九台市丰华粮油经销有限公司未能履行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爱商初字第202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620.8717万元之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已依法评估、拍卖被执行人九台市丰华粮油经销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建筑物2项,建筑面积3345.92平方米;土地使用权1宗,面积8290平方米。本院经上述财产查控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闫 成审判员 赵洪成审判员 于金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钱 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