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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3刑终3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莫友斌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莫友斌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3刑终341号原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莫友斌,绰号“郡塘斌”,男,1982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广西平乐县人,住平乐县。2003年8月1日,因犯盗窃罪被平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1年6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平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4年3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平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4年5月26日刑满释放。2017年2月10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平乐县看守所。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人民法院审理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莫友斌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5月4日作出(2017)桂0330刑初46号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莫友斌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莫友斌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莫友斌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莫友斌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莫友斌撤回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人民法院(2017)桂0330刑初46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邓陆平审判员  廖一平审判员  殷林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