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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622民初153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淇县永固钢构厂与鹤壁奥博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朱志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淇县永固钢构厂,鹤壁奥博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朱志强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622民初1537号之一原告:淇县永固钢构厂,住所地淇县后张近村路南。法定代表人:王绍华,厂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何庆,淇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鹤壁奥博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淇县淇园路与纬六路交叉口东南角处。被告:朱志强,男,1975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淇县。原告淇县永固钢构厂与被告鹤壁奥博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朱志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立案。原告淇县永固钢构厂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淇县永固钢构厂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淇县永固钢构厂撤诉。案件受理费2320元,减半收取1160元,由原告淇县永固钢构厂负担。审判长  秦海泉审判员  宋丽君审判员  康利利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德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