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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127民初5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白志强与郝三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志强,郝三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127民初534号原告白志强。被告郝三虎,年龄不详。原告白志强诉被告郝三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白志强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郝三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白志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志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已收取),由原告白志强负担。审判员  梁凤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叶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