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24民初7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王英宝与赵丽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汪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汪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英宝,赵丽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汪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24民初738号原告王英宝,男,汉族,1983年1月4日生,现住汪清县。被告赵丽静,女,汉族,现住汪清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英宝诉被告赵丽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英宝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英宝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英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英宝负担。审判员 王维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文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