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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24民初7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王英宝与赵丽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汪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汪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英宝,赵丽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汪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24民初738号原告王英宝,男,汉族,1983年1月4日生,现住汪清县。被告赵丽静,女,汉族,现住汪清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英宝诉被告赵丽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英宝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英宝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英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英宝负担。审判员  王维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文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