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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83民催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邱春梅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邱春梅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283民催8号申请人:邱春梅,女,汉族,住泰兴市。申请人邱春梅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后,依法于2017年5月2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2017年7月24日前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邱春梅持有的1050327221921754号银行本票无效(出票日期2017年3月6日,票面金额255900元整、出票人邱春梅、付款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兴市城中分理处、收款人邱春梅、汇票到期日2017年5月6日);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邱春梅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申请费100元,公告费1200元,由申请人邱春梅负担。审判长  李玉书审判员  杨 惠审判员  何月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