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483民初56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詹连松与陈建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詹连松,陈建良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483民初5643号原告:詹连松,男,1970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桐乡市。被告:陈建良,男,1969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桐乡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詹连松诉被告陈建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詹连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吕磊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凤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