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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081执21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邹世武、湛克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世武,湛克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081执21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邹世武,男,1976年5月27日出生,石首市人,住石首市。被执行人湛克祥,男,1976年7月10日出生,石首市人,住石首市。本院在执行邹世武与湛克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中,申请执行人邹世武与被执行人湛克祥通过协商,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协议裁明,被执行人湛克祥自愿用其个人的在石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事处的住房公积金86000元来偿还申请执行人邹世武的债务,余款4000元申请执行人邹世武自愿放弃执行。视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鄂1081民初940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 刚审判员 李昌海审判员 黄忠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秦 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