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刑更5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尚秋平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一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尚秋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刑更591号罪犯尚秋平,男,1966年4月15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汤阴县韩庄乡小庄村人,小学文化,现在河南省焦南监狱服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5日以(2012)安中刑二终字第202号刑事裁定,认定尚秋平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强迫交易、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55100元,刑期自2012年2月10日起至2018年2月9日止。宣判后,2012年9月29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焦南监狱提出对罪犯尚秋平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尚秋平于2008年10月至2010年12月期间,利用汤阴县水库大坝加固扩建工程在其村附近施工的机会,组织、领导附近村无业人员王三军、张好忠等人,以汤河水库为依托,以攫取非法利润为目的,在汤河水库大坝工地及周边地区,采取暴力、威胁、恐吓、拦截等手段,多次有组织地实施犯罪活动,敲诈勒索、强迫交易,严重破坏了该区域经济和生产秩序。被告人系涉黑、数罪、三类犯、多次犯罪。被告人财产刑未全部执行。本院认为,罪犯尚秋平自入狱以来虽获得一定奖励,但罚金20000元未履行,其自2012年10月17日至2017年4月20日狱内消费28755.9元,月均消费513.5元,该犯提供的贫困证明与其狱内消费情况存在矛盾,不能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不符合减刑条件。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尚秋平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卫光祖审判员 郭 艳审判员 韩永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靳 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