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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2002民初23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马克友、黄巧红与资阳市四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克友,黄巧红,资阳市四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2002民初2321号原告:马克友,男,1978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原告:黄巧红,女,1981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被告:资阳市四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资阳市雁江区松涛镇雁家村三社。法定代表人:陈磬,经理。本院审理原告马克友、黄巧红与被告资阳市四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2017年7月26日,原告马克友、黄巧红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马克友、黄巧红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92元,减半收取46元,由原告马克友、黄巧红负担。审判员 邓 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杜玲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