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23民初20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赵三涛与张群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三涛,张群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23民初2006号原告:赵三涛,男,汉族,1980年7月18日出生,住武陟县。被告:张群旺,男,汉族,1970年2月20日出生,住武陟县。原告赵三涛诉被告张群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赵三涛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三涛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三涛承担。代审判员 梁永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丽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