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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03执1260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王晓薇、马克剑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晓薇,马克剑,汪振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503执1260号之四申请执行人王晓薇,女,汉族,1963年2月9日出生,住所地邢台桥西区,联系方式。被执行人马克剑,男,汉族,1975年1月25日出生,住所地邢台市邢台县,联系方式。被执行人汪振满,男,汉族,1964年10月27日出生,住所地邢台桥西区,联系方式。依据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503民初159号民事判决书,王晓薇申请执行马克剑、汪振满偿还借款一案,于2016年10月2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1月4日将被执行人汪振满在邢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住房公积金予以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汪振满在邢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住房公积金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马剑骊代理审判员  刘 耀代理审判员  张金湘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小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