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2民初4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谷海增与郑学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方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谷海增,郑学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2民初428号原告:谷海增,男,1954年11月8日生,汉族,住方城县。被告:郑学胜,男,1971年11月13日生,汉族,住方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谷海增与被告郑学胜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谷海增以双方当事人已私下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谷海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谷海增负担。审 判 长 牛俊蒙人民陪审员 王清峰人民陪审员 李春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崔中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