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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21民初14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周文与张祥、龙春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文,张祥,龙春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21民初1475号原告:周文,男,1976年1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顾乃伍,安徽末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祥,男,1974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被告:龙春侠(张祥的妻子),女,1972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原告周文与被告张祥、龙春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原告周文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文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周文负担。审判员  叶小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何民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