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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刑更5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涂文芳诈骗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涂文芳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刑更574号罪犯涂文芳,男,1968年7月9日出生,福建省三明市人,汉族,大专文化。现在莆田监狱医院服刑。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7日作出(2012)鼓刑初字第839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继续追缴赃款人民币498000元发还被害人。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25日作出(2013)榕刑终字第88号刑事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又于2013年5月28日作出(2013)鼓刑初字第275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100000元,继续追缴赃款人民币498000元发还被害人。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7日作出(2013)榕刑终字第594号刑事判决,该犯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继续追缴赃款人民币498000元发还被害人。其刑期自2012年11月26日起至2025年11月25日止。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涂文芳于2013年8月9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劳动改造。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于2017年7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该犯在服刑期间表现的有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涂文芳在服���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自2013年9月起至2017年2月止累计获积分2620分,兑换4次表扬。本次缴纳罚金人民币3000元。以上事实有在押罪犯改造情况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涂文芳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但综合考虑该犯的原判犯罪情节及其财产刑履行情况,本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涂文芳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其刑期自2012年11月26日起至2025年7月2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飞鹏审判员  柯萍萍审判员  王 寒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程 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