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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4025财保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1-11

案件名称

新源县天运建筑设备租赁店与新源县申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新源县天运建筑设备租赁店,新源县申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025财保37号申请人:新源县天运建筑设备租赁店,住所地:新疆新源县则新路。经营者:曲建康,男,1977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新疆新源县。被申请人:新源县申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新源县新城区青年街033号。法定代表人:谷国通,系该公司经理。申请人新源县天运建筑设备租赁店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位于新源县新城区青年街033号的1号综合商业楼价值340000元的部分进行保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源支公司为其提供34万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保单号:0001。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新源县申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新源县新城区青年街033号的1号综合商业楼价值340000元的部分进行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代理审判员  祁海滔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XX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