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25民初30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王大辉与张国成、王前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大辉,张国成,王前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25民初3063号原告:王大辉,男,1980年出生,汉族,住温县。被告:张国成,男,1973年出生,汉族,住温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其峰,温县第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03911061。被告:王前进,男,197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温县。原告王大辉与被告张国成、王前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大辉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大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大辉负担。审判员 陆小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文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