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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25民初30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王大辉与张国成、王前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大辉,张国成,王前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25民初3063号原告:王大辉,男,1980年出生,汉族,住温县。被告:张国成,男,1973年出生,汉族,住温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其峰,温县第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03911061。被告:王前进,男,197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温县。原告王大辉与被告张国成、王前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大辉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大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大辉负担。审判员  陆小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文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