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03民初40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区宏森与圆通速递有限公司、马鞍山君艺贸易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区宏森,圆通速递有限公司,马鞍山君艺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03民初4027号原告:区宏森,男,1982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西容县。被告:圆通速递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浦区华新镇华腾路1838号第6号房B区-101.法定代表人:喻会蛟。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东,男,该公司职员。被告:马鞍山君艺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马鞍山市花山区大华马鞍山国际广场7-901。法定代表人:黄蓬朝。原告区宏森与被告圆通速递有限公司、马鞍山君艺贸易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区宏森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区宏森申请撤诉,是自愿处分其诉讼权利,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区宏森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区宏森负担。审判员 杨文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梁绮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