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02刑初6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3-02
案件名称
严小毛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小毛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02刑初656号公诉机关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严小毛,男,1988年10月15日出生于江西省万载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江西省万载县,现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因本案于2017年5月18日被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日被依法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婺检公诉刑诉〔2017〕6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严小毛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严小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18日17时许,被告人严小毛来到金华市江南开发区朱基头菜市场,趁被害人宋某转头买菜之际,盗取了宋某手边婴儿车袋子内的一只白色vivoY51手机(价值计人民币640元)后逃离现场,之后严小毛再次返回现场时被公安民警抓获,其窃得的手机被公安机关追回,后由公安机关返还给被害人宋某。归案后,被告人严小毛如实供述了涉案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严小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宋某的陈述,证人方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接受证据清单,手机盒复印件,扣押物品笔录、决定书、清单及照片,发还物品清单,情况说明,抓获经过,人口信息,被告人严小毛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严小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扒窃手段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严小毛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被盗财物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对其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严小毛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王伟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XX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