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604民初9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李世江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中心支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世江,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604民初995号原告:李世江,男,1977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宁陵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侯伟,安徽安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鹏,安徽安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南京路与睢阳大道交叉口北侧156号明锦商务酒店一楼东三间、四楼整层。主要负责人:刘国常,该支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施文涛,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长 赵德力审判员 牛新华审判员 汪 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许成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