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03民初49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李振超与潘米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振超,潘米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03民初4913号原告:李振超,男,1986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委托代理人:王冬青,台州市西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潘米福,男,1968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振超为与被告潘米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李振超负担。审 判 员 吴良忠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章盼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