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825民初6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郑天录与四川华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天录,四川华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天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825民初699号原告郑天录,男,汉族,1969年7月19日出生,住四川省名山县前进乡六坪村*组**号,身份证号:5131221969********。被告四川华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华蓥市清溪东路6-2号。法定代表人何攀。本院在审理郑天录与四川华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四川华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郑天录不服仲裁裁决,分别于2017年7月24日和7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需将起诉在后的案件裁定并入起诉在前的案件审理,并终结后案诉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与四川华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提起诉讼一案[(2017)川1825民初694号]合并审理,并予以终结诉讼。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郑天录承担。(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郑久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韩 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