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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725执309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山西寿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高保生、贾文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冻结裁定书

法院

寿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西寿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保生,贾文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寿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725执309号之四申请执行人:山西寿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寿阳县朝阳街158号。法定代表人:王峰俊,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高保生,男,1964年4月1日生,寿阳县人。被执行人:贾文光,男,1976年7月23日生,寿阳县人。申请执行人山西寿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高保生、贾文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寿阳县人民法院(2017)晋0725民初20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07月26日向被执行人高保生、贾文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高保生在中国银行寿阳支行账户内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高保生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32.04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国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许 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