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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23执3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李开宝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发书,谢香梅,李开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823执305号申请执行人陈发书男,1930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被执行人谢香梅(又名张招娣)女,1964年5月1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上杭县。被告李开宝男,1962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漳平市永福公路站职工,住上杭县。申请执行人陈发书和被执行人谢香梅、李开宝债权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谢香梅、李开宝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谢香梅、李开宝所有的在银行存款57000元或价值相当于57000元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蓝树高审判员  张南生审判员  张兴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谢清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