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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305执3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桂林市裕恒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曾丽娜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桂林市裕恒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曾丽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05执326号申请执行人桂林市裕恒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桂林市七星区。法定代表人:汪国民,董事长。被执行人曾丽娜,女,1956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桂林市秀峰区。申请执行人桂林市裕恒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曾丽娜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4日作出的(2016)桂0305民初45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曾丽娜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曾丽娜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桂林市裕恒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曾丽娜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桂林市裕恒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7)桂0305执326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龚新华审判员  程维光审判员  杭德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 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