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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223民初32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3-28

案件名称

张翠英与王艳秋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翠英,王艳秋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223民初3281号原告:张翠英,女,1963年2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被告:王艳秋,女,成年,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原告张翠英诉被告王艳秋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原告张翠英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翠英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翠英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张翠英负担。审判员赵锦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范潆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