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06民初116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黄民雄、姜萼桃等与广东楠国教育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民雄,姜萼桃,广东楠国教育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06民初11687号原告:黄民雄,男,1959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原告:姜萼桃,女,1964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委托代理人:黄民雄,姜萼桃的丈夫,亦是本案原告。被告:广东楠国教育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天府路233号601房自编0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353512087J。法定代表人:于吉磊。原告黄民雄、姜萼桃诉被告广东楠国教育投资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超兰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民雄,原告姜萼桃的委托代理人黄民雄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广东楠国教育投资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民雄、姜萼桃诉称:2015年5月原告夫妻两人经他人介绍参加了由被告方组织为期三个月的金融投资理财培训课。2016年7月被告以学习期货为名搞了一个为期三个月的《课程合作协议书》,要求签约人员每个账户预付学费10万元,原告与另外四人每人出资2万元共计10万元于2016年7月24日交由被告签收代管。按照协议书规定,被告三个月后应退还预收款学费10万元,被告于2017年4月10日退还了原告4000元,剩余1.6万元一直没退还。经原告多次追索无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决:1、被告立即退还剩余学费1.6万元给原告;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广东楠国教育投资有限公司未答辩,亦未在举证期限内提交任何证据。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20日,原告黄民雄、姜萼桃及4个案外人王洪松、秦小华、朱红妍、李婉英与被告广东楠国教育投资有限公司签订《楠国期货大师班合作协议》,约定,为了降低楠国期货大师班的学习成本,同时降低大师班的实盘亏损风险,经协商,在各方自愿的条件下大家相互出资,共同承担风险的同时,共同承担学费,学费以人头平均分摊。由大家选定一个人参与学习,参与学习的学员要与参与者共享学习资料、笔记,同时选定时间,将所学的相关知识与参与者分享。该协议是在《楠国期货大师班合作协议》的基础上形成;具体的学费10万元,资金池100万的协议以《楠国期货大师班合作协议》为主。资金池如盈利依据出资比例进行分成,最大亏损为20%,超出亏损由楠国负责赔付,盈利50%可以选择清盘;清盘方式依照楠国的协议执行。100万资金池由楠国指定的广州期货公司的户头,户名王洪松;资金账号为66×××21;银期转账账号为中国银行中山分行南头分行:45×××20;如通过大家协商不清盘依照楠国协议操作,此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出资方包括姜萼桃、王洪松、秦小华、朱红妍、李婉英。原告黄民雄、姜萼桃在此协议上签字。2017年2月18日,被告广东楠国教育投资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于吉磊在上述《楠国期货大师班合作协议》下方手写如下内容:楠国教育法人代表于吉磊承诺于2017年3月10日退回资管条约内的10万元人民币学费。并加盖了被告广东楠国教育投资有限公司的公章。2016年7月20日,案外人王洪松(乙方)与被告广东楠国教育投资有限公司(甲方)签订《课程合作协议书》,约定,乙方参加的课程名称为期货VIP大师班,课程内容为商品期货盈利密码,授课周期为1个月,授课时间地点由甲方确定,期货账号为广州期货66×××21。乙方参加课程需要甲方支付学费预付款10万元人民币,乙方自本协议签署当日内向甲方全额支付预付款。乙方学习课程后,甲方带乙方利用投资技巧投资交易,三个月内未出现盈利超过50%的,则该乙方所交付的学费预付款甲方全额退还乙方。案外人王洪松和被告广东楠国教育投资有限公司在此协议上签字盖章。2016年7月21日,原告姜萼桃的39×××48的账户向王洪松的45×××20的账户分别转账5万元、5万元、2万元。原告黄民雄、姜萼桃确认:期货大师VIP班学费10万元,两原告、王洪松、秦小华、朱红妍、李婉英各支付2万元,由王洪松收取支付给被告。2016年7月24日,王洪松向被告广东楠国教育投资有限公司支付期货大师VIP班学费10万元,被告于2016年7月24日出具了《收据》给王洪松,内容:今收到王洪松期货大师VIP班学费10万元。原告黄民雄、姜萼桃确认:《课程合作协议书》,因三个月内未出现盈利超过50%,被告应退还学费给原告。两原告所交给被告的2万元学费,被告已于2017年4月10日退还了4000元,余下1.6万元被告没有退还。本院认为:原告黄民雄、姜萼桃及4个案外人王洪松、秦小华、朱红妍、李婉英与被告广东楠国教育投资有限公司签订的《楠国期货大师班合作协议》、案外人王洪松与被告广东楠国教育投资有限公司签订的《课程合作协议书》,均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切实履行。根据《课程合作协议书》,因三个月内未出现盈利超过50%,被告应全部退还还学费给原告。且被告已承诺于2017年3月10日退回包括原告在内人员(两原告、王洪松、秦小华、朱红妍、李婉英各支付2万元)的学费10万元。但被告承诺的上述期限过后,被告只退还了4000元给原告,余下1.6万元被告没有退还,显属违约。故原告要求被告退还学费1.6万元,合法有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广东楠国教育投资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抗辩权利,本院依法作缺席判决。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广东楠国教育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5日内向原告黄民雄、姜萼桃退还学费1.6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被告广东楠国教育投资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黄超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凤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