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1民初49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冯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1民初4991号原告:冯某,女,1972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宏现,巩义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男,1973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原告冯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原告冯某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冯某负担。审判员 李进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祖亚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