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82民初74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余国权与郑祥乖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国权,郑祥乖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82民初7492号原告:余国权,男,1974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委托代理人:林赞勇、陈天龙,浙江瓯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祥乖,男,197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国权与被告郑祥乖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国权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余国权负担。代理审判员 范亚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黄一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