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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82民初74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余国权与郑祥乖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国权,郑祥乖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82民初7492号原告:余国权,男,1974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委托代理人:林赞勇、陈天龙,浙江瓯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祥乖,男,197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国权与被告郑祥乖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国权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余国权负担。代理审判员  范亚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黄一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