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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03执3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源支行、宁波保税区一根稻草进出口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源支行,宁波保税区一根稻草进出口有限公司,宁波江东鼎亨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董琦,曹瑟瑟,董友铭,王亚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03执361号申请执行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源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0954240662A。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解放南路***号。代表人:周凯,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宁波保税区一根稻草进出口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9876478-8。住所地:宁波保税区兴业二路*号*幢***室。法定代表人:董琦。被执行人:宁波江东鼎亨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6126732-X。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东方商务中心*幢**号(4-5)。法定代表人:董琦。被执行人:董琦,男,1985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鄞州区。被执行人:曹瑟瑟,女,1985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被执行人:董友铭,男,195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鄞州区。被执行人:王亚萍,女,1955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鄞州区。申请执行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源支行为与被执行人宁波保税区一根稻草进出口有限公司、宁波江东鼎亨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董琦、曹瑟瑟、董友铭、王亚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03月0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宁波保税区一根稻草进出口有限公司、宁波江东鼎亨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董琦、曹瑟瑟、董友铭、王亚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即返还申请执行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源支行进口押汇垫款及利息5870160.75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6445.50元、申请执行费56750.80元。本院审查后于同日立案。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调查了被执行人宁波保税区一根稻草进出口有限公司、宁波江东鼎亨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董琦、曹瑟瑟、董友铭、王亚萍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等财产状况,发现被执行人曹瑟瑟名下位于宁波市镇海区庄市街道钟包路1号合生国际城166幢705室的房地产没有抵押,本院已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等措施。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宁波保税区一根稻草进出口有限公司、宁波江东鼎亨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董琦、曹瑟瑟、董友铭、王亚萍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源支行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亦无异议,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0203执36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庄春梅审 判 员  张 磊代理审判员  叶立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方 薇 来自: